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冷**与朱**、中国人**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蒋**与大丰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丰市**有限公司与徐**、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唐**、兴化市**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倪**与钱安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骆*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与大丰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