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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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