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标的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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