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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大丰市东南驾校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大丰市东南驾校(以下简称东南驾校)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东南驾校的负责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0年10月28日,我取得江苏省**输管理局颁发的汽车驾驶操作教练证,证号盐002067,确定为被告单位教练员。我在领证前向被告提供高中毕业证书,驾驶操作教练证及档案资料存在于被告单位,构成被告开展业务的资格,被告运用我的驾驶操作教练证对学员进行操作训练。然而,我实际并未在被告单位任教、上班,被告亦未向我支付报酬,双方构成虚拟的任教关系。近期,我基于求职需要,向被告索要驾驶操作教练证、教练员档案资料和高中毕业证,遭拒。我和被告之间存在着无偿借用我教练资格的关系,且为不定期借用,我有权随时主张终止我和被告的借用关系。出借借用资格的行为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我的财产、人身权利在向被告提出主张后,因被告不予理睬而受到侵害。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任教关系;被告返还原告汽车驾驶操作教练证、高中毕业证书,将原告的电子档案从被告驾校中转出;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东南驾校辩称,原告的资质是我校提供的,我校提供平台,原告才得以考试获得教练资质。我校与原告约定允许原告将教练证放在我校并且不上班,现在原告要求解除借用关系侵犯了我校的权利。原告的教练证已经遗失,我校疏于管理,不清楚是在原告处还是校外遗失,我校愿意承担责任,协助原告办理教练证,并承担补办教练证的费用。原告的高中毕业证不在我校,每个教练员拿到教练证后,高中毕业证都会返还给教练。我校现有教练员66名,按**通部规定,我校需71名教练员,现我校还未达到该规定,无法转出原告的教练资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于2010年经被告东南驾校统一报名考试合格后于2010年10月28日取得驾驶操作教练员证,之后其教练员资格一直在东南驾校名下,但赵**未实际在东南驾校任教,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东南驾校亦未为赵**办理社保、未向其发放工资。赵**自认2012年、2013年春节分别从东南驾校领过一箱酒,无其它福利。后原告赵**欲至盐**光驾校任教,遂与东南驾校协商将其教练资质异动至盐**光驾校,并要求返还教练证等相关证据,因双方协商未果,赵**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江苏**理局官网所记载的原告教练证信息、盐城**理局官网反映的原告驾驶操作教练证书的相关内容,被告举证的教练车与教练员台账、**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盐城市教练员申报和异动的补充通知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赵**的教练员资质虽在被告东南驾校的名下,但该资质系主管部门对驾校及教练员管理的需要,赵**实际未在该校任教,亦未从该校领取工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东南驾校为赵**的用人单位,而应认定为挂靠单位,原、被告之间形成挂靠关系。现赵**欲与东南驾校解除挂靠关系,转出教练员资质,该主张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东南驾校辩称其驾校教练员数量尚未达到**通部规定的标准而无法同意赵**转出,该行为客观上损害了赵**自由择业的权利,依法不予采纳。双方解除挂靠关系后,被告东南驾校应返还原告在东南驾校的相关证件,并配合转出其教练员资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汽车驾驶操作教练证、高中毕业证,但并未能举证证明该证件在被告处,被告亦不予认可上述证件在其处,故对原告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东南驾校自愿协助原告赵**补办汽车驾驶操作教练证并承担补办教练证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赵**与被告大丰市东南驾校之间的挂靠关系;

被告大丰市东南驾校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完成原告赵**在教练员异动过程中需要被告大丰市东南驾校配合的程序;

被告大丰市东南驾校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赵**补办汽车驾驶操作教练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东南驾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支行;账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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