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岭**公司与被告徐**、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岭**公司于2016年3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陈**与盐城**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大丰市东南驾校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粉所与江苏涵**限公司、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大丰**织厂、潘**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唐**、兴化市**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倪**与钱安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骆*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与大丰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江苏合**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