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市**有限公司与徐**、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岭**公司与被告徐**、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岭**公司于2016年3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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