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应归还沈**借款本金2257000元及利息202840元,共计2459840元,沈**同意李**于2015年6月20日前归还512850元、于2015年7、8、9、10、11、12月每月30日前各归还20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746990元;沈**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124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28元,该些费用由李**负担并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并给付沈**;如李**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0万元,沈**可就借款本息2459840元、案件受理费12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2677268元扣除李**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沈**确认李**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前已向其直接还款1512850元;就余款的履行,沈**同意李**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746990元及诉讼费用17428元;双方另约定如李**按期履行前述义务,则沈**自愿放弃违约金20万元及其余执行请求并确认双方间就本案再无纠葛,如李**逾期履行,则李**应支付原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因其逾期履行而承担的违约金20万元;担保人李*(女,1988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张家港市杨舍镇棋杆村第十八组32号)自愿为李**的上述付款义务提供了连带清偿责任方式的担保。同日,申请执行人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张*初字第010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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