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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明诉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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