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明诉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李*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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