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王**给付王**人民币8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90元,由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给付申请执行人王**81190元,由王**分期给付:2015年10月9日给付6000元,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每月的月底前各给付3000元,2017年11月的月底前给付3190元,款均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采用转账方式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后转交申请执行人。若王**按期履行上述各期付款义务,则王**不再要求王**给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王**的付款义务视为履行完毕;若王**逾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王**不再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王**可要求王**对81190元及逾期履行利息合计部分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履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18元由王**负担(已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和解协议约定的2015年10月9日的6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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