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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高劲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4元,减半收取545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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