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与被告邵**、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陶**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