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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宁宁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宁宁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于宁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宁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20元,由原告于宁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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