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苏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苏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629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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