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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