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诉被告沈*、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公告费304.40元,合计人民币1124.40元,由原告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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