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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限公司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4减半收取15412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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