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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