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缪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吴**与缪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35元,执行费13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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