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孟*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0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100元,执行费135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一、张*给付孟*75000元,分期履行:自2015年12月起,每月6日前给付孟*5000元,直至75000元还清为止。二、若张*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义务,张*需给付孟*96000元及违约金19000元,届时,孟*可就115000元中未履行部分恢复申请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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