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陆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范*与吴**、陆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650元,执行费81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吴**所有的苏F×××××海马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陆金美工资收入,待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在本院涉案较多,所欠金额较大,现长期外出,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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