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吴**与王**、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港民初字第0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0元,执行费41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如下:自2015年8月份起,每月20日前还款3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如有能力,则提前还款,如有一期不按时还款,则自愿承担余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案外人苏**(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如皋市江安镇鄂棣村9组)自愿为被执行人王**的上述还款计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同意上述还款方案,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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