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上海亘**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周**、周*、上海亘**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裁定案件程序终结,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8000元、利息210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0元,执行费13457元(未预交),本院于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周**妻子银行存款3880元,登记查封周**所有的车牌号沪M×××××奔驰轿车、沪L×××××丰田轿车各一辆。查封的被执行人周*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云西路219弄1号1403室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北安德路355弄75号房产经评估,已进入拍卖程序。申请人李**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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