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何*、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何*、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何*应归还申请人王**借款本、息22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222300元;被执行人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23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丁厚兰代何*给付王**10万元,现被执行人何*、郭**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郭**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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