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如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许**与如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625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如皋**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16组的厂房和设备,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委托南通大**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共为人民币1800900元,其中: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99700元,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01200元,待后处置。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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