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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