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陈**、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王**与何*、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与丁**、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与冒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许**与如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上海亘**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海安县**济合作社与海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沈**、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苏**限公司与南通兴**有限公司、江苏昌**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