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丁**、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与丁**、郭**、丁**、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丁**、郭**、丁**、崔**应给付申请人申*170000元,案件受理费23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633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郭**、丁**、崔**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郭**、丁**、崔**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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