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胡**、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元,执行费12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