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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