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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与吴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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