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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如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如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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