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如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海安县**济合作社与海安县萧雅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马**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陈*与荀为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茅**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有限公司与吴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徐*、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缪**与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