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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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