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通苏**限公司与南通兴**有限公司、江苏昌**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王**与吴**、海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南通兴**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海安天**限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储**与陆**、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花**与海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