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南通兴**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张**、海安县隆政连高铸造厂(以下简称铸造厂)、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预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缪**独任审理,后因案件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在江**都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被告兴**公司、张**、铸造厂、陈*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向原告陈**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在上述期限内,原告陈**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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