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徐*、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吴**与被执行人徐*、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11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履行方式,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项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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