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南通东**限公司、金爱和、秦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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