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茅**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有限公司与吴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徐*、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周**与南通**限公司、江苏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蔡**与陈*、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朱**与南通东**限公司、金爱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