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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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