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蔡**与被告陈*、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蔡**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31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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