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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5月10日作出的(2000)通仁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借款人民币29669.89元。因被执行人陈**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陈**无力偿还而暂缓执行。现被执行人陈**仍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30869.89元(不含执行费363元和迟延履行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后,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0)通仁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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