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5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588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734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债权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目前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