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达成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顾达成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杨*于上述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顾达成借款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4160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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