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沈*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沈*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5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蒋**、蒋**、张*分别与被执行人沈*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10号、(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08号、(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均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沈*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蒋**、张*人民币3万元、10万元、45000元,合计人民币175000元。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蒋*红系蒋*芬姐姐、张*母亲。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日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三案合并执行,现被执行人沈*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沈*于2016年1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5000元,自2016年2月起分别于每月的月底前至少还款人民币1000元,直至还清。因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确定的被执行人沈*尚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沈*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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