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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仇剑、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被告仇*、黄**、黄**、李**、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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