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被告仇*、黄**、黄**、李**、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沙*与黄*、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达成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俞**与陈**、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季**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