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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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