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洪**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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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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