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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俞**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门工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周**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俞**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用人民币7335元。因被执行人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周**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73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0日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周**分别于签订协议之日、2016年6月30日前、2016年12月30日前各还款人民币18万元、20万元、18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如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门工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周**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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