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陈**、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财产申请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5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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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季**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