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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利诉称,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20万元的现金收条,口头约定月底归还,未约定利息,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李*向原告季**借款20万元,于当日出具借条及收到20万元的收条各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新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向原告季**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应依法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如果被告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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