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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与黄*、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沙*与被执行人黄*、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门包*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沙*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被执行人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黄*、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黄*、王*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6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沙*与被执行人黄*于2015年12月5日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黄*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全部执行款项;被执行人黄*如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因约定的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沙*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沙*与被执行人黄成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沙*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门包*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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