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通山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49976.16元(不含逾期利息和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执行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屋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通山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