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限公司与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通**限公司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通商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70775元(不含逾期利息和执行费),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暂无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按本院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我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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