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13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