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奎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3月至4月,被告杨**共计向原告借款3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已偿还部分款项,但借款与被告王*无关,暂时无力偿还。

被告王*辩称,我与被告杨**夫妻感情恶化,从2011年5月分居至今,多次诉讼离婚,我与原告并不相识,被告杨**向原告借款我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李**给付被告杨**现金10万元,被告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4月27日前还清,逾期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4年4月4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7万元,同日,原告通过中**行转账给付被告杨**6万元,给付被告杨**现金1万元,被告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5月4日前还清,逾期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4年4月15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4万元,同日,原告李**给付被告杨**现金4万元,被告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5月15日前还清,逾期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4年4月17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李**给付被告杨**现金10万元,被告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5月17日前还清,逾期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杨**共计向原告借款31万元。后经原告李**多次催要,被告杨**仅于2014年5月7日偿还原告1万元、2014年5月11日偿还原告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引发诉讼。

审理中,被告杨**称用钻戒两枚、浪琴牌手表一块、铂金手镯一只冲抵部分债务,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杨**也未提供证据证实。

另查明,被告杨**与被告王*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6日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四份、中**行交易明细二份、中**行支付凭证一份、连云**商业银行取款凭条一份、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被告杨**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二份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向原告李**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未能全部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杨**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在借款时,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与王*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被告王*关于被告杨**所借款项系杨**个人债务的辩解意见,因原告李**与被告杨**未明确约定借款系被告杨**个人债务,且原告认为被告杨**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被告王*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债务为被告杨**个人债务。故对被告王*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杨**辩称用物品冲抵部分债务,因被告杨**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其中7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28日起、7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5日起、4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18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8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王*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